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该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按照官方的说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在原镇保中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可以连续缴费满1年,也可以多次缴费满1年)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自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以此类推。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举个例子,失业人员李某2019年1月失业了,他此前有15年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核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他在领取了12个月后,2020年1月又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5个月,后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4月又失业了。他在2019年1月核定的24个月失业金还剩下12个月没有领取,当时没有用于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是3年,2020年1月重新就业后缴费又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重新核定。这样他有4年又3个月缴费年限可用于核定失业保险金8个月,这次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20个月(原剩余12个月+新核定8个月)。而假如李某在第一次领取了12个月失业金后,重新就业7个月后,再次失业,因为新增缴费没有满1年,不能重新核定失业金,但他仍可申领原来核定过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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